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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户为单位,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(2014年2800元,2015年3072元,2016年3255元,2017年3449元,2018年预计3655元,2019年预计3873元,2020年预计4103元),且实现“两不愁三保障”。即贫困人口不愁吃、不愁穿;义务教育、基本医疗和住房有保障。
贫困户退出程序:贫困人口脱贫验收按照“一普查二抽查三核查”的程序进行。
1. 乡镇普查。由乡(镇)人民政府组织村“两委”及驻村工作队对拟脱贫人口开展普查。
①民主评议。由村“两委”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议,按照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计划,初步拟定贫困人口脱贫名单。
②核实认可。贫困人口脱贫名单经过“两委”、驻村工作队核实并得到拟脱贫人口认可。
③公示上报。脱贫名单拟脱贫贫困人口认可后,在村内公示10天,公示无异议后名单由乡镇汇总上报县政府抽查复核、公告脱贫。
2. 县级抽查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脱贫人口进行抽查复核,抽查复核的比例不低于20%。
3. 市级复查。市脱贫攻坚指挥部进行第二次抽样复查,抽查比例每县不低于拟认定脱贫人数10%。
4. 脱贫销号,省抽样核查通过后,形成农村脱贫人口核定名册,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脱贫销号。